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
1.1.1 第一条规定的目的
第一条规定是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2. 基金会的定义2.1 基金会的概念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
3.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3.1 登记管理工作的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4. 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4.1 代表机构的义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5. 总则规定的延伸5.1 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规范
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需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6. 法律规定的补充6.1 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是对慈善基金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